Earthquake Information:

17. 何為現行地震發布標準?

一、當本局地震觀測結果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立即發布顯著有感地震報告:
(一)地震規模 4.0 以上,且即時地震站觀測震度達以下情況之一者:
1、任一站之震度達 4 級以上,或兩站之震度達 3 級以上。
2、縣(市)政府所在地任一站之震度達 3 級以上,或兩站震度達 2 級以上。
3、直轄市市區站之震度達 2 級以上。
(二)未達上述情況,惟因地震之特殊性,有發布之需要者。
二、當本局地震觀測結果未符合第四點發布顯著有感地震報告,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發布小區域有感地震報告:
(一)任一即時地震站之震度達 4 級以上。
(二)地震規模 3.5 以上,且任一即時地震站之震度達 3 級以上或兩站震度達 2 級以上。
(三)未符合前二款之情形,惟仍屬有感地震且為一般民眾或機構反映查詢者。

 

16. 何謂有感地震、無感地震、前震、餘震?  18. 何謂地震序列?